周口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崔国庆        2021-10-28        2224

 

周口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三、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再依据各学院在籍在校本科、专科学生人数合理分配。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成绩要求

在评选学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六、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且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评审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七、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本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定。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后,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八、评审内容

1.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各学院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2.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九、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资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发现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荣誉证书,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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