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崔国庆        2021-10-28        777

周口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宣传、财务、人事、教务、后勤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管理和服务。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检查监督、岗位报酬标准制定、工资核算、发放。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用工部门具体职责:

(一)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指导、培养、考核;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各用工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置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

第十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设置与推荐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初进行,勤工助学时间为一学年。具体程序为:

(一)岗位设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部门设岗实际需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通知各部门。

(二)岗位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相关用工单位应聘。用工部门组织面试,确定拟录用名单,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培训上岗。各用工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后,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安排学生正式上岗。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不固定时间。具体程序为:

(一)用工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岗位的工作任务或内容,明确需求人数、工作时长以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申请和工作实际需求,确定临时岗位设置。

(三)用工单位根据审批的岗位数量及工作要求组织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须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岗位数量设岗,严禁虚报、多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在校内以勤工助学名义组织招聘。未经审批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半年内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二)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四)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五)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应提前5天提交书面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离岗。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未满一学期、无特殊原因擅自离职者,除取消发放劳动报酬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校内用工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时长、工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情况,填写《周口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考核表》,并于每月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动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周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周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参照周口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校内固定岗每月薪酬不低于240元。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周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周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薪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薪酬随当月固定岗位薪酬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汇入学生本人校园一卡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学生擅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造成的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产生纠纷,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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