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魏宇        2015-04-21        1074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学校品牌的凭证,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的发放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注册学籍者,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第四条 学生损坏或涂改学生证、校徽不予更换,凡涂改学生证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各类进修学生的学生证必须加盖“进修和“乘车无效”字样,方可使用。

第六条 学生证上假期火车票优待证明栏中,应如实填写乘车区间。家长工作调动或确系家庭地址变迁,须持家长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能更改乘车区间。

第七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应立即发布遗失声明,本人填写《周口师范学院申请补办学生证审批表》,经院系审核后,统一到学生处补办。

第八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校徽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原件交回学生处注销。凡弄虚作假补领学生证、校徽,或一人持两个学生证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转借或涂改学生证、校徽,或丢失所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若有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情形之一者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一二年九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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