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崔国庆        2018-11-05        6976


(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健康成长,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解除纪律处分的机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条  解除纪律处分适用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决定生效后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对于毕业班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二)解除纪律处分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留校察看、记过处分须满足1个以上具体条件。
    (三)学生受处分前获得的奖励、荣誉,不得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四)基本条件
    1.考察期内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课外及科技活动,班级民主评议时60%以上的同学同意解除其纪律处分;
    2.考察期内多次向组织汇报思想、学习情况,有真诚悔过表现,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五)具体条件
    1.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者。
    2.个人在专业、艺术、文体、演讲、征文、科技发明等竞赛中获学院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校级以上奖励者。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受处分学生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以活动组织单位证明为准)。
    3.在考察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10名或班级排名提高10名以上。
    4.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参军入伍者。
    5.表现突出,在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方面获得县级以上表彰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道德品质恶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解除处分者。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办理时间。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
    2.班级对学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后,由班委填写民主评议报告;
    3.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处;
    4.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执行。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六条  档案处理
    凡经学校审核批准解除处分者,将《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本人档案,其他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备案,不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周口师范学院关于减轻、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院政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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