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崔国庆        2018-11-30        3598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第六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应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各类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违纪学生情况报学校纪委、团委备案。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触犯法律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明知是赃物仍购买、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实践教学每天按6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学时计算。

在考勤时,代替他人签到、答到等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 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誉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及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产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私自经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存放违规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在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

    ()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信息的;

    ()对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阻碍、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

    ()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在学校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代表学校做出承诺、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学院(部、所)的名义进行盈利活动的。

第四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等方面的纪律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牵涉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分别由相关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生处。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违纪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处负责印发《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签字,交还学生处。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EMS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送达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参照《周口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处分决定书、处分呈报表、申诉复查结论以及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解除处分决定书等,分别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其他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备案,不装入学生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院政发〔200914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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