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崔国庆        2018-11-30        639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校主管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

(四)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学籍有异议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

第九条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申诉人基本情况;

()做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

()申诉请求的事项;

()申诉请求的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学生如果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进行申诉,应提供委托书、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提供申诉材料不完备的;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3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并将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告知其有要求复查工作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诉复查小组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1. 第三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始材料或者处分予以复查;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问询;

        ()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 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小组提交的复查报告提出申诉处理意见。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备案;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审查。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结果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原处理的决定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书上所注明的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处理决定;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告送达;留置送达。

        第二十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院政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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