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崔国庆        2018-11-30        903

周口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17〕号),为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校办学秩序,做好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学院要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复查对象为我校当年录取的普通本、专科、专升本新生。

第四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间贯穿整个大学学习期间,集中复查时间从新生入学报到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复查内容

(一)基本信息核对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逐一核查。

(二)纸质档案收集阶段

新生入学时应根据生源所在地招生办公室的要求自带或统一邮寄新生档案,复查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应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党团材料等。对于无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复查小组应告知该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补齐。

(三)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

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英语(或其它语种)、数学入学考试。对复测成绩与高考成绩有较大差异的学生,要查明原因、摸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各学院要确保所有新生按时参加考试,对无故旷考的学生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艺术、体育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进行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具体科目由各学院自行根据专业特点确定。

(四)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

学校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各类专项计划资格等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

(五)身体健康复查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报送领导小组。

第六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

(一)向学院下发我校当年报到新生名单及电子数据,并提出具体复查要求;

(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集中对新生入学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做出合格、不合格等结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对学院复查结论进行复审后,报学校核准。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第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九条取得学籍的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信息网上查询。

第十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新生或其代理人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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