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崔国庆        2021-10-28        2716

周口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政[2019]2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籍在校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困难等级,相应给予4000元、3300元、2600元的资助。

三、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和名额,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等因素分配不同资助标准的名额。各学院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定依据

国家助学金评定主要是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院政发〔201721号)认定的困难等级,如果困难程度相当,可适当参考学习和在校综合表现情况。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年级)结合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全校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最终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

七、评审原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资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汇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2.学生在受助期间如休学、退学、离校、挥霍浪费等情况,学校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专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

3.如发现受助学生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

九、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